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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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