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勉县顺君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略阳县紫竹巧娘手工编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共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2334.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勉县顺君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向被告***返还垫付款110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0元,原告***、***、***、***、***、***共同承担2270元,被告***承担15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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