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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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180018-011-2011001093]; 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98697.18元、支付利息15312.49元及罚息744.5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以后按编号为“450180018-011-2011001093”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三、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14663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四、被告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三项内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40元,诉讼保全费216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707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4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