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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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厦门中南弘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回购款34775019.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厦门中南弘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以34775019.9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厦门中南弘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19337元,由被告***负担288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原告厦门中南弘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0647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