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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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戎大正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拜城县太华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尚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尚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新疆大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尚欠原告拜城县太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煤款776711.80元,利息22617.14元(776711.80元×6%/年×182天),共计799328.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3.29元,减半收取5896.64元,由被告新疆尚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