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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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天瀛担保有限公司 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80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10月20日的利息99600元、罚息375544.11元、复利15857.51元,并以尚欠贷款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从2018年10月21日起向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计付罚息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利息99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从2018年10月21日起向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计付复利至清偿之日止; 二、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6000元; 三、黔西南州天瀛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黔西南州天瀛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2元,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天瀛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