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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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借款3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9日至返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0.00元,减半收取3710.00元,由被告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