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6,500元,承担利息40,950元,并以借款本金136,500元为基数,月利率20‰自2019年7月1日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1630元,保全保险费444元,合计2074元;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负担189元,***、***、***负担1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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