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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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70,000元(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9月20日),从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期间,100,000元借款的未偿还部分仍然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以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187,500元,确认给付额170,000元,占诉讼标的额的90.67%。本案案件受理费4,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90.67%即3,672.14元,原告负担7.14%即37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