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5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1,630元,保全保险费444元,合计2,074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5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6,500元,承担利息40,950元,并以借款本金136,500元为基数,月利率20‰自2019年7月1日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三、被告***、***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136,500元;

四、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利息40,95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3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36,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五、原审被告***、***对上述判决一、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89元,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负担19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9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一审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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