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的挖掘机租赁费50,000元、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拖车费8,500元,合计为108,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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