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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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的挖掘机租赁费50,000元、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拖车费8,500元,合计为108,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