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返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3993.61元;

二、被告***、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3661.82元(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同时,被告***、被告***应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被告***、被告***应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合计27655.43元,由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请求金额为27680.63元,核定给付金额为27655.43元,给付金额占请求金额的99.91%,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6.01元(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0.22元,由被告***、被告***负担245.79元,邮寄送达费40元,保全申请费296.81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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