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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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费及保费76,150.44元,并以76,150.4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5月17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