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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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0元,自2018年12月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4.75%予以计算给付。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34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3,240.3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