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伊宁县喀什镇拜什墩村村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38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伊宁县喀什镇拜什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1-03-13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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