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按照责任比例70%在驾乘无忧险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2412.13元【(4,450.24元×70%-100元)×80%】、住院津贴1,800元【100元×(21-3)天】,合计4,212.13元;

二、被告***按照责任比例70%赔偿原告剩余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合计3274.26元,扣除垫付费2500元后,实际应给付774.26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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