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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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巴楚县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999969.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巴楚县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及罚息1793568.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巴楚县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按照尚欠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1.146875‰向原告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20年10月7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与被告巴楚县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52元,减半收取计52676元,由被告巴楚县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52178元,原告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