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恢1112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9宁0104执11327号),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4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曹健偿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借款本金65万元、利息27271.29元(截止2019年9月2日),并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有权以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新能源花园某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5286元。缴纳执行费9226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9宁0104执11327号),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42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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