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中心支公司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2940元给原告***; 二、被告***赔偿10741.21元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计收618元,由原告***负担26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43元,被告***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