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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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通化市贡一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中振医药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吉05民终656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通化市贡一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829152元及人工费8万元,合计909152元; 三、驳回通化市贡一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60元(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0元,合计42720元,由通化市贡一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108元,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