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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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化市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通化市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52,846.36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通化市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1,895.00元,由原告***负担1,980.00元,被告通化市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9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