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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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支公司 长春市金金打包服务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039.04元、交通费273元,共计18,312.04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803.9元、交通费27元,共计1830.9元; 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8,591.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共计44,491.13元;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合计64,634.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负担484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