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大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按揭贷款90159.96元及利息(以本金48875元从2020年10月29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0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70元,保全费92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