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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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