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科茵格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防城港寅森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东方华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88,000元; 二、被告上海东方华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以17,38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若被告上海东方华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可与被告防城港寅森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防港国用(2012)第0310号、防港国用(2012)第0312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向法院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依据本项优先受偿的金额与其在(2019)沪0109民初5510、5511、5512、5513、5514、5515号判决主文第三项下优先受偿的金额总和以1.80亿元为限,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获得的价款用于承担前述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金额后所剩余部分,归被告防城港寅森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东方华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29.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004.3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30,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