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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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会市裕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因案涉商铺面积差异所对应的购房款4187.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5元,由原告负担1671元、被告负担94元,评估鉴定申请费4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