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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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的利率标准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