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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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保山市人民医院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6年)、护理费(含6年后期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6年)、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69184.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81元,由原告***负担24945元,被告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负担6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内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