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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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世纪广场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4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世纪广场支行,住***。 负责人,李晓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利,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苗永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世纪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于2019年7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世纪广场支行10万元后,本院作出(2019)吉04执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辽源仲裁委员会(2017)辽仲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世纪广场支行确认被***、***、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该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各项费用总计148,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世纪广场支行支付148,000.00元,各方当事人均确认辽源仲裁委员会(2017)辽仲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辽源仲裁委员会(2017)辽仲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源仲裁委员会(2017)辽仲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