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8日签订的《诚意金协议书》于2021年1月27日解除; 二、原告***与被告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越海公司高管内部认购额外优惠单》于2021年1月27日解除; 三、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47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40元,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