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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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00元; 二、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4510.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2403.50元,剩余2403.50元由原告***承担291.50元,余款21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