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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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281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石梅,女,1966年2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淑英,女,汉族,1977年9月**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梅与被执行人张淑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张淑英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石梅于2019年7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16317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淑英名下163172.6元,于2021年1月7日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281执恢16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