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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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晋鑫物流有限公司 山西省灵石县晋汾煤化有限公司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省灵石县晋汾煤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灵石县晋鑫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00元,减半收取5595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