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银创城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集杰商贸有限公司
德州市陵城区杭陵运输有限公司
德州德智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州市陵城区杭陵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费50936元;

二、被告德州市陵城区杭陵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8月1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六条税费承担变更为“租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由甲方承担,其他与业主产权有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被告德州市陵城区杭陵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02元,由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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