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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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合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事故造成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罗新村罗竹经济合作社牌坊损毁的工程修复费用共29859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牌坊损毁的工程修复费用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牌坊损毁的工程修复费用27859元,合共29859元给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罗新村罗竹经济合作社;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罗新村罗竹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0元(已由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罗新村罗竹经济合作社预交),由原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罗新村罗竹经济合作社负担645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