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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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鼎辉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嘉运恒融债权计划2号产品认购协议》中的债务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三分之一对***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为114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