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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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在(2021)浙0481执35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37000元(并支付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申请费45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王奕杨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金星何龙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