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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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家豪工艺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荣飞化工原料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义乌市荣飞化工原料商行货款人民币310000元(以3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义乌市荣飞化工原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