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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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                 陕西博彤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三年的赔偿金共计647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承担1500元,原告***承担245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承担7000元,原告***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