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一案;其他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2019)闽01执保342号承办人:吴雪玲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19)闽01执保342号承办人:吴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

余龙

被申请人

陈新松

收案日期

2019年10月11日

附录

结案日期

执行依据

(2019)榕仲诉调32号

已保全财产

(担保物未列明可附民保号裁定)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新松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XX[权证号:XX]、位于福州市仓山区XX(权证号:**)的房产。

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9年10月24日至2022年10月23日

二、冻结封被申请人陈新松名下银行账户:光大银行福州分行,XXXX,实际冻结金额2241.93元。

冻结期限: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

告知申请人

事项

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30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到期若没有采取续行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申请人签名

上述保全具体情况本人已知悉并复制相关材料信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审判庭签收

已保全财产的协执、回执等相关材料已收悉。

承办人(或书记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四份,申请人、业务庭、档案室、局综合处各一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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