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一案;其他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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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2019)闽01执保342号承办人:吴雪玲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19)闽01执保342号承办人:吴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 余龙 被申请人 陈新松 收案日期 2019年10月11日 附录 结案日期 执行依据 (2019)榕仲诉调32号 已保全财产 (担保物未列明可附民保号裁定)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新松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XX[权证号:XX]、位于福州市仓山区XX(权证号:**)的房产。 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9年10月24日至2022年10月23日 二、冻结封被申请人陈新松名下银行账户:光大银行福州分行,XXXX,实际冻结金额2241.93元。 冻结期限: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 告知申请人 事项 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30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到期若没有采取续行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申请人签名 上述保全具体情况本人已知悉并复制相关材料信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审判庭签收 已保全财产的协执、回执等相关材料已收悉。 承办人(或书记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四份,申请人、业务庭、档案室、局综合处各一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