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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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铜川市卡煤龙实业有限公司 铜川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宜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向***、***、***、***、***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26965元,扣除已垫付的55000元,应实际赔偿471965元。 二、驳回***、***、***、***、***对***赔偿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6元(***、***、***、***、***已预交),由铜川市卡煤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