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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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2826执380号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全磊、廖秋咸: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全磊、廖秋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2826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全磊、廖秋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全磊、廖秋咸已将本案全部债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2826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已得到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熊国华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白鹭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