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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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荆州市常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荆州市常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00元,并自2019年1月21日起以13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为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