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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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川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因沈邢建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294963.75元、丧葬费9699.15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15262.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32元,依法减半收取2616元,由被告利川市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