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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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监利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原告监利县黄歇花炮厂125万元。 二、反诉原告监利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与反诉被告监利县黄歇花炮厂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 三、驳回原告监利县黄歇花炮厂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0元(原告黄歇花炮厂已交纳3000元),由被告县供销总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23600元(反诉原告县供销总公司已交纳11800元),由反诉被告黄歇花炮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