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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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96.68元。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已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案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201执528号、(2021)黔0201执恢17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