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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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栾明国与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栾明国保证金74,022.00元; 三、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栾明国房屋装饰装修损失965,686.00元; 四、栾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778,752.00元; 五、驳回栾明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965.00元,由栾明国负担4,241.00元, 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72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348.00元,由栾明国负担4,918.00,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430.00元;评估费16,000.00元,由栾明国负担8,000.00元,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