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格莱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东方灯饰广场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中水渔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金砂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海南鼎顶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6399666.67元、支付利息(以29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海南鼎顶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00万元、保全担保保险费5万元; 三、***、海南中水渔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海南鼎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金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澄迈鼎顶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534万元,以及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2月12日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海南鼎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金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澄迈鼎顶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1059666.67元和以14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2月12日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以及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就海南鼎顶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承担赔偿责任; 六、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就海南鼎顶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18万元,由***负担2.18万元,由海南鼎顶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水渔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金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鼎顶矿业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鼎顶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水渔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金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鼎顶矿业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