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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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信用卡本金14993.47元及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自2019年9月3日起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