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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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9)黔02执恢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查封、冻结期届满,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